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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日期:2008-08-19 15:05 評論:1 點擊:3175
由于鋼鐵工業發展需要,中國于60年代開始從朝鮮進口鐵礦石,當時全國每年進口量約為120萬噸。1973年以后,進口又增加了澳大利亞、巴西、印度、阿爾及利亞和秘魯等國。
朝礦的用貨單位在1985年以前僅有梅山冶金公司的九四二四廠一家,以后武漢鋼鐵公司也有進貨。上海口岸朝礦年進口量最高時曾接近100萬噸,80年代后期有所減少,每年進口量約30萬噸。1988年以前,進口合同規定品質條件為:鐵57%以上,二氧化硅17%以下,水分10%以下(最高不超過11%),價格按含鐵量高低增減結算。1988年后,合同品質條件提高為鐵60%以上,二氧化硅14%以下。朝礦存在的問題是商檢含鐵量結果多數低于朝方檢驗結果,一般低1~2%,最高達3%。根據1979年6月部商檢局在大連召開的進口鐵礦石檢驗工作座談會上五礦總公司有關人員的介紹:1974~1977年中朝結算中,按中國商檢結果計算扣款110萬元外匯人民幣,而1978年僅上海一地到貨就要扣款40萬元人民幣,為此朝方對中國商檢結果有意見。
鑒于雙方檢驗結果常發生較大差異,商檢局曾于1978年起對進口朝礦進行過比較詳細的調查研究,對多批到貨進行了分艙、分層取樣作品質分析和水分測定,基本上摸清了朝礦的品質和水分分布的特點:第一是朝礦含水量高,因水分容易下沉,貨品不同層次的含水量差別很大,須注意在不同層次取樣,并按照貨品重量比例抽取,才可得到比較符合實際水分的代表性樣品;第二是貨品品質分布不均勻,同船不同部位貨品的含鐵量相差可達2~3%,因此對于這種品質極端不均勻的礦砂,取樣布點要廣并須適當增加份樣數,才可使取得樣品有較充分的代表性。
1984年8月,國家商檢局同意五礦總公司要求:對于今后進口朝礦含鐵量檢驗結果,凡商檢結果與朝方證書所列結果相差1%或以上符合索賠條件時,除出具商檢證書外并須附寄該批貨品的小樣,以供對外提出品質異議需要。

聽金戈鐵馬聲聲 繹鋼市風云幕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