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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fā)表日期:2006-03-01 17:14 評論:0 點擊:1721
“期貨管理條例,預計今年10月會出臺。”2月27日,金鵬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長吳元貞告訴記者。
當日,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監(jiān)管部的一位負責人也向本報記者表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將先于期貨法出臺。
1999年國務院出臺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很多方面已經難以適應目前形勢,去年10月,該條例修改稿已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
對于修改后的條例內容,上海期貨交易所金融期貨事業(yè)部的一位人士說,至為關鍵的,是要解決金融機構是否能夠參與期貨交易的問題。
不過,對于旨在更為完善的金融衍生品立法體系,目前更多的仍停留在研究階段。
管理條例先行
去年12月,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監(jiān)管部主任楊邁軍在深圳透露,現行期貨管理條例修訂已初步完成,其修訂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并開始征求意見。
期貨管理條例最早于2002年開始啟動修訂工作,而其原始稿則于1999年推出,旨在規(guī)范當時混亂的期貨市場。
彼時的期貨管理條例,在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技術等多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對期貨的發(fā)展限定性因素過多”。
至今,修訂已幾易其稿,其歷程彰顯出期貨立法的困局。
包括擴大期貨公司業(yè)務范圍、允許期貨公司自營、建立市場化的品種上市制度、金融期貨比如股指期貨產品的推出、允許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等內容,將被包含在期貨管理條例的修訂稿之中。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張忠軍認為,修訂的管理條例關鍵要處理好三個關系。
其一是保護投資者與保護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包括不同類型投資者:期貨公司、交易所、中介服務機構、政府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自律組織等多元利益主體共同參與運作的市場。
其二是規(guī)范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
其三是政府主導與市場約束的關系。
期貨條例的修訂還被賦予另外的含義。
“一是為起草制定期貨交易法積累經驗;二是相關的配套制度要跟上,例如與期貨條例配套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相關管理辦法也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去年在深圳表示,“三是要積極開展期貨交易法的立法調研工作。”
期貨立法困局
相對于期貨管理條例的進展,更高層次的期貨法立法體系,其歷程更為步履維艱。
“目前還只是在研究階段,關于采取何種監(jiān)管模式,是英美,還是新興市場國家,我們都還只是比較研究。”2月27日,華東政法大學的唐波教授說。
南開大學的韓良副教授則認為,目前衍生品立法存在三大問題。一是,法律界和實務界,對衍生品的基礎法律理論研究都很薄弱;第二,目前立法分散且層次不夠,各個金融監(jiān)管部門各有規(guī)章,但缺乏合作;第三,目前金融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文件中強調風險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居多,而鼓勵衍生品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的授權性法律規(guī)范較少。
期貨法曾被列入十屆人大立法計劃,并已草擬七稿之多。但內容卻很難令人滿意。
完善的期貨法律,應包括期貨法,以及期貨管理條例、衍生品交易法等。其中,期貨法應由全國人大出臺;而后兩者則可交由國務院頒布實施。
對于期貨立法,周正慶認為要注意四大問題。包括政策法律取向應與“穩(wěn)步發(fā)展期貨市場”相適應;堅決維護集中統一監(jiān)管的體制,避免多頭管理;強調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注意依法行政。
而韓良則認為,首先是要加強理論研究;其次,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組織三家監(jiān)管機構,吸收相應的學者、實務界人士進行統一的高層次立法;在加強衍生產品風險防范立法的同時,鼓勵衍生產品創(chuàng)新。
“我預計期貨法在一兩年內也會出臺。”金鵬期貨執(zhí)行董事長吳元貞說。

我是這樣想的,所以就這樣說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