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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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日期:2006-06-30 13:34 評論:0 點擊:2098
昨天,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宣布,由上海市政府3月31日發布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施行。
據介紹,《若干規定》首次對六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晚婚晚育假期的使用方式。根據《若干規定》,“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調整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若干規定》將原來無工作單位的夫妻一方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所在單位全額支付,調整為由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解決了農村農民、征地養老人員和城鎮無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計生獎勵待遇問題。《若干規定》首次明確,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征地養老人員和城鎮無業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首次明確了對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的家庭的一次性補助標準。根據《若干規定》:對于獨生子女未滿16周歲意外傷殘的本市戶籍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夫妻雙方合計6000元)。對于獨生子女未滿16周歲死亡的上海市戶籍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夫妻雙方合計10000元)。
——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后的假期和待遇作了規定,進一步保障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若干規定》實施前后若干政策的銜接增設了過渡性規定。鑒于有一部分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若干規定》施行前已經退休,《若干規定》增設了過渡性規定,明確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領取年老時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06〕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晚婚晚育獎勵)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并且應當退回《光榮證》:(一)申請再生育子女;(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補領光榮證)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2.5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八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2300元。(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條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4600元。(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十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后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后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后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后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后,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采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并發癥。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三條(過渡性規定)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條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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