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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6-07-13 09:50 評論:0 點擊:2123
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最新下發的通知明確:超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要繳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悉,上海2006年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分別為22%、12%和2%,個人則為8%、2%和1%。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