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部署,創新產能治理思路,加快推進存量產能減量提質、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促進市場供需平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23號)、《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結合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原地重建大修的煉鐵、煉鋼冶煉設備項目。
第三條【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如無特殊規定,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重點區域】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區域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界定(附件1)。國務院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產能范圍】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以下簡稱國務院清單),以及2016年以來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以下六類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一)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
(二)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前冶煉設備未實際建成投產的產能;
(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落后生產設備產能;
(四)自本辦法實施之后,企業全部煉鐵、煉鋼設備連續2年每年運轉天數不足90天的產能;
(五)鑄造、鍛壓、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
(六)提釩轉爐、二次精煉爐、感應爐等輔助生產設備產能,未履行產能置換手續或未列入國務院清單的脫磷轉爐、氬氧脫碳爐(AOD)產能。
第六條【產能來源】2027年××月××日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內),全國范圍內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煉鐵、煉鋼產能可實施產能置換。2027年××月××日起全國范圍內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煉鐵、煉鋼產能不再實施產能置換;不同企業(集團)一級法人主體之間可以通過整體性、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產能整合、轉移。鼓勵同一企業(集團)一級法人主體的不同子公司之間煉鐵、煉鋼產能優化整合。煉鐵、煉鋼產能須與冶煉設備嚴格一一對應,不能將冶煉設備和產能分離,同一冶煉設備的煉鐵、煉鋼產能只能一次性用于同一項目使用。
第七條【兼并重組】適用兼并重組置換比例政策,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實質性兼并重組是指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實際控制人、章程等變更,且妥善解決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問題;
(二)煉鐵、煉鋼、軋鋼工序屬于同一企業(集團)、位于同一生產廠區、共用公輔設施、存在鋼鐵生產工序緊密上下游生產關系,但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兼并重組時須整體兼并煉鐵、煉鋼、軋鋼工序;
(三)同一實際控制人主體將煉鐵、煉鋼等工序(車間)拆分注冊為多個法人主體的不適用兼并重組置換比例政策。
第八條【產能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件2)進行核定。對國務院清單內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以國務院清單內產能數量進行核定。對于國務院清單內冶煉設備和產能未一一對應的,相關冶煉設備按照《產能核算表》折算產能比例分配國務院清單內產能;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及產能分配清單的,以公告情況為準。置換建設的冶煉設備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以下情形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核定非高爐煉鐵設備產能數量;
(二)建設提釩轉爐的可行性及設備產能數量;
(三)核定回轉窯-礦熱爐(RKEF)設備產能數量;
(四)采用電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應等特殊冶煉工藝,生產多品種、小批量、技術含量高等特點高端特殊鋼的電爐煉鋼項目的可行性及設備產能數量;
(五)其他非常規冶煉設備的可行性及設備產能數量。
第九條【區域要求】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產能總量,嚴禁從非重點區域向重點區域轉移鋼鐵產能,嚴禁不同重點區域間轉移鋼鐵產能。國家有明確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轉入的鋼鐵產能。
第十條【置換比例】各省(區、市)煉鐵、煉鋼產能置換比例均不低于1.5:1。對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組新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的,各省(區、市)煉鐵、煉鋼產能置換比例均不低于1.25:1。
以下三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公稱容量、數量、地址的廠區內部煉鐵、煉鋼設備原地大修重建項目,按原設備公稱容量實施等量置換,產能保持不變;
(二)采用電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應等特殊冶煉工藝,生產多品種、小批量、技術含量高等特點的高端特殊鋼的電爐煉鋼項目;
(三)青海、西藏地區建設的煉鐵、煉鋼項目。
第十一條【低碳發展】鼓勵企業高質高效利用廢鋼資源,有序發展電爐鋼,在有條件地區發展氫冶金,對現有煉鐵、煉鋼裝備實施綠色低碳技術改造。
(一)同一企業(集團)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爐的項目可實施煉鋼產能等量置換,但配套退出的高爐煉鐵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煉鋼產能等量置換;
(三)退出現有高爐,采用氫冶金等低碳工藝技術建設煉鐵項目,碳減排比例不低于高爐工藝60%的,可實施煉鐵產能等量置換。高爐工藝的碳減排比例依據上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場鋼鐵行業高爐工序碳排放平衡值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置換方案】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要科學研判供需形勢,避免低效投資,并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附件4)。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不銹鋼企業建設電爐、轉爐、氬氧脫碳爐(AOD),采用雙聯法時以產能較高值計;建設用于熔化合金的感應爐,感應爐設備容量和數量(以感應爐配套的變壓器數量計)的乘積之和不得高于配套電爐(轉爐、AOD爐)公稱容量之和的50%。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拆除時間安排。退出項目產能涉及多臺(座)冶煉設備的,應逐一列出每一臺(座)冶煉設備的產能數量。
(三)退出產能數量未達到擬建產能置換數量要求的不得提前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得出現“待定”等模糊表述。
第十三條【跨地區置換】鼓勵企業(集團)實施跨地區(省、市、縣等)產能置換,各有關地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限制。跨省(區、市)產能轉出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的,所屬中央企業集團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附件3),并抄送產能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轉出方為非中央企業的,轉出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附件3)。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產能轉出公告。
第十四條【公示公告】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本辦法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無異議后,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項目變更】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投產前建設(或退出)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建設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受理,履行公示、公告等相關手續,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須同時撤銷。
對項目投產前建設項目企業名稱、建設主體、省內建設地址等發生變化、但置換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及時在官方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產能退出】建設項目投產前應當拆除用于置換的所有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并妥善做好鋼渣等固廢處置。同一省(區、市)內的產能置換項目,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轉出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并將退出設備拆除情況函告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產能置換項目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核實建設項目所在地、企業名稱、建成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等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等,以及退出設備拆除情況。建設內容與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須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前不得投產。在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在官方網站公告產能置換項目驗收情況。
第十八條【強化管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年度開展鋼鐵產能置換項目執行情況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對外公告全國鋼鐵產能置換情況,負責組織開展鋼鐵產能置換實施情況調研,總結典型經驗做法。對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鋼鐵產能置換項目(以下簡稱違規項目)要立即停建、停產,并限期整改。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咨詢單位等,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企業(集團),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項目時限】各地公告鋼鐵產能置換方案應明確有效期,有效期為24個月。
(一)按照本辦法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之日起24個月之內須完成項目備案、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環評,且正式開工建設。超出24個月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到期后的1個月內公告撤銷原產能置換方案。撤銷后重新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按本辦法執行。
(二)對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4個月內須完成項目備案、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環評,且正式開工建設。超出24個月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到期后的1個月內公告撤銷原產能置換方案。撤銷后重新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按本辦法執行。
(三)對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退出產能存在拆分情形且部分產能未完全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自本辦法實施后24個月內仍未按本辦法實施產能置換落實到具體置換項目的產能自動作廢。作廢產能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外公告。
第二十條【政策銜接】為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對因政策轉換出現的相關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按原方案所依據的產能置換辦法執行。
(二)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告的產能出讓方案,退出產能按原方案核定,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后,按本辦法實施產能置換。
(三)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產能出讓方案中,同一設備產能存在拆分情形,對已拆分但未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產能按本辦法實施產能置換,退出產能按原方案所依據的產能置換辦法核定,且一次性使用完畢。
(四)對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簽訂企業間鋼鐵產能置換(出讓)合同,且已支付金額不低于合同額20%的,經提供支付證明后退出產能按原方案所依據的產能置換辦法核定且不得再次出讓,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后,按本辦法實施產能置換。
(五)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中,擬對方案中未實施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的,已實施部分按原公告執行,擬變更部分按本辦法申請變更。
第二十一條【綜合調控】依據本辦法產能置換時,應強化產能置換與節能降耗、減污降碳政策聯動,產能置換項目應對照能效標桿和環保績效A級水平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環評、排污許可證、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等相關手續時,同步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置換比例與產能置換比例相同),由產能轉入地統籌壓減現有指標,為新建項目騰出置換空間。
第二十二條【其他】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后續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同時廢止。
附:1.重點區域范圍
2.產能核算表
3.***企業產能出讓公告
4.***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公告
附1
重點區域范圍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重點區域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和辛集、定州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商丘、周口市以及濟源市。
長三角地區包含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蕪湖、蚌埠、淮南、馬鞍山、淮北、滁州、阜陽、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韓城市。
附2
產能核算表
一、煉鐵
表1高爐產能置換核算表
|
序號 |
有效容積(立方米) |
產能(萬噸/年) |
序號 |
有效容積(立方米) |
產能(萬噸/年) |
|
|
1 |
420 |
50 |
19 |
1780 |
152 |
|
|
2 |
450 |
55 |
20 |
2000 |
170 |
|
|
3 |
480 |
57 |
21 |
2200 |
187 |
|
|
4 |
530 |
62 |
22 |
2500 |
213 |
|
|
5 |
550 |
65 |
23 |
2580 |
215 |
|
|
6 |
580 |
68 |
24 |
2650 |
221 |
|
|
7 |
600 |
70 |
25 |
2750 |
229 |
|
|
8 |
630 |
73 |
26 |
2800 |
234 |
|
|
9 |
750 |
80 |
27 |
2850 |
238 |
|
|
10 |
850 |
90 |
28 |
3200 |
267 |
|
|
11 |
1000 |
100 |
29 |
3800 |
304 |
|
|
12 |
1080 |
104 |
30 |
4000 |
320 |
|
|
13 |
1200 |
113 |
31 |
4350 |
347 |
|
|
14 |
1250 |
115 |
32 |
4747 |
379 |
|
|
15 |
1280 |
118 |
33 |
5100 |
405 |
|
|
16 |
1350 |
122 |
34 |
5500 |
439 |
|
|
17 |
1500 |
133 |
35 |
5800 |
463 |
|
|
18 |
1580 |
137 |
備注:
1.本表只適用于鋼鐵產能置換。
2.高爐有效容積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計算其產能。如:1600立方米高爐的產能為(1600-1580)÷(1780-1580)×(152-137)+137。
3.建設高爐的有效容積須為10的整數倍。
二、煉鋼
(一)轉爐
表2轉爐產能置換核算表
|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
|
1 |
35 |
55 |
10 |
150 |
160 |
|
|
2 |
40 |
60 |
11 |
180 |
190 |
|
|
3 |
50 |
76 |
12 |
200 |
200 |
|
|
4 |
60 |
85 |
13 |
210 |
210 |
|
|
5 |
70 |
95 |
14 |
250 |
240 |
|
|
6 |
80 |
100 |
15 |
260 |
250 |
|
|
7 |
90 |
105 |
16 |
300 |
300 |
|
|
8 |
100 |
115 |
17 |
350 |
350 |
|
|
9 |
120 |
135 |
備注:
1.本表只適用于鋼鐵產能置換。
2.本表所指的公稱容量是指轉爐平均出鋼量。
3.轉爐公稱容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計算其產能,建設轉爐的公稱容量須為10的整數倍。
4.作為不銹鋼冶煉設備的AOD爐,按上表標準的60%計算其產能。
(二)電爐
表3電爐產能置換核算表
|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
1 |
40 |
26 |
7 |
120 |
90 |
|
|
2 |
50 |
36 |
8 |
140 |
110 |
|
|
3 |
60 |
46 |
9 |
150 |
120 |
|
|
4 |
70 |
50 |
10 |
160 |
130 |
|
|
5 |
80 |
65 |
11 |
220 |
180 |
|
|
6 |
100 |
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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