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說之密室類型的討論
字體:
大
中
小 發表日期:2005-09-30 09:08 評論:0 點擊:2130
一、對密室的定義
1.真的密室
1)殺人后設法將出入口封住。
2)設法讓被害人接近窗、通風口加以殺害。則受害地點通常在窗邊、或正下方。
3)在密室內安裝機關。但兇手欲其掩蓋手法,則必須在機關尚未被發現之前設法銷毀。
4)被害人受害后才進入密室。如:不會馬上發作的毒、深受重傷...
5)以足以進入密室之特殊殺人手段。如:毒氣、動物...但可能殘留下線索。
6)死者自殺。通常為死者存心制造他殺的假象。
7)利用催眠。但這種手法較...
2.假的密室
1)密室中另有出入口。通常發生在特別的建筑(如:古堡)中。
2)利用密室被破壞的瞬間進行殺人、或將鑰匙投入,造成密室的假象。這種情形兇手會是最早進入案發現場的人之一。
3)兇手留在密室中,設法隱瞞、掩蓋。
二、windmail對密室的定義
我自己對密室的定義:有限空間內的封閉狀況,此封閉狀況明顯看來只能由空間內的人來主導,由常理推斷似乎無法從空間外的人來主導封閉狀態的形成。(注一)
首先我們先別討論令人眼花撩亂的密室種類,先來看看史上第一篇推理小說《莫爾格街兇殺案》,它不但是世界上第一篇推理小說,同時它還是一篇標準的密室推理。
一個女人被不可思議的怪力整個人塞入房間里的煙囪里,門、窗子全數由里面反鎖(無法從外面開啟或關閉),房間完全沒有出口,可能的嫌疑犯則是一個說著不知名語言的怪人,但他卻如煙霧一般消失在空氣之中。
這篇推理小說雖然在今日看來可能會讓某些讀者啞然失笑,但在十八世紀末的當時,賦予幻想性怪談一個現實性的解決,可真是一個完全未曾被想像過的文類。〈莫爾格街兇殺案〉于是成為推理小說的濫觴。
我們從此處也可以發現一件事情:「封閉空間中一具被殺的尸體,兇手如煙消失」這種不可思議的場景,乃肇因于幻想性的浪漫推理之中,而不是具體性的寫實推理。
從人類純粹理性的思維里,在封閉空間中死亡的尸體,唯一的可能是死者自殺或非謀殺性死亡,而這也是具體性寫實推理的密室基調。也就是說,將謀殺案以密室的方式偽裝成死者自殺或非謀殺性死亡,藉以擺脫警方懷疑并脫去罪嫌,即是密室在寫實推理中的唯一功用。
按照這種思考脈絡,我想密室應該可以分為「浪漫型密室」與「寫實型密室」。也就是說,浪漫型密室的功能是用來制造無法解釋的謎團,而寫實性密室則是兇手用來保護自身的安全。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目的。
身為兇手,你不能夠制造一個浪漫型的密室卻希望警察不懷疑你,因為現場很明顯死者就是因謀殺所亡,警方即使不知道密室形成方法,也會知道大概哪些人會有嫌疑,總有一天會懷疑到你;你也不能制造一個寫實型密室卻希望這個密室無法解釋,因為它表面上的解釋就是死者不是被謀殺的。
以上述及的是以密室的性質與功能來分。而網友 vix 的分法則傾向以密室的真實封閉性與否來分。自密室大師狄克森.卡以后,每個本格派推理小說家幾乎都會自定一套密室的分類方法,所根據的原則不一而足,在此不多一一贅言。
我個人除了將密室依照性質和功能來分以外,還另以形成方式來分,我想這可以簡單闡明密室構成原因的操作。
一、心理性密室:
這類密室的構成原因主要是在于「死者受害方式的誤解」,簡而言之,即是起因于在事后的調查中,直覺地錯誤判斷死者的死因或死亡方式、時間與事件先后順序關連性的差異、以及現場狀況的更動改變與否,因而形成密室。這類的密室難以解釋的原因在于,在先入為主的觀念或人為盲點的誘導下,一般人無法將人事時地物的關連性正確地串接起來,合情合理解釋事件的發生。
譬如說被害人因慢性毒或重傷,受害后才進入密室,但一般人卻誤解成進入密室后才受害;死者在密室被破壞的瞬間被殺,但一般人卻誤解成密室破壞之前人已死亡。這都可以歸類于心理性密室。
二、機械性密室:
這類密室的構成原因主要是在于「一般人無法察覺的隱形通道」,也就是說,兇手運用人力、動物力、自然力、現場的構造或布置,采取了鮮為人知的殺人方法,幫助自己脫離密室現場、或在自己脫離現場以后設法形成密室、或不需進入密室現場即可達成殺人的目的。
譬如說密室里有特殊的機關,可供殺人或可供脫逃;利用小道具來形成密室;灌注毒氣或利用小動物侵入密室的狹小通道來犯罪。這類的密室通常較容易因為科技的日新月異,而變化出繁復的花樣與技巧。
當然,這只是透過密室構成的原因來分類,當然以此也可以引申出混合型態的密室,亦即密室的形成既包括心理性層面也含有機械性層面,而實際上幾乎所有密室都可以找出它的心理性層面和機械性層面。
注一:關于這個定義,顯然并不是十分切合實際狀況的應用。江戶川亂步以此又做了更精確的定義,我個人則僅循其本。凡是并非完全密閉的空間,僅由目擊者的證言、雪地上的足跡等間接證據,來推斷案發當時的現場,處于無法自由出入的狀態,即稱為「準密室」,這是較廣義的密室定義。
在構成「準密室」的情況大略有下列幾種:
一、證人說謊;
二、犯人藏在證人察覺不到的地方,找機會行兇;
三、犯人在案發前即已侵入現場,之后并設法脫逃;
四、從目擊者的位置視野之外,當場進行兇殺并脫逃.
※ ※ ※ 本文純屬【三水】個人意見,與【鋼之家鋼鐵博客】立場無關.※ ※ ※
 該日志尚無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