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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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日期:2007-06-15 09:58 評論:0 點擊:1622
6月9日至10日,鋼之家公司在外高橋保稅區舉行了“鋼鐵產品產需研討暨第三屆鋼鐵產業發展戰略會議”。五湖四海的朋友們齊聚上海外高橋的皇冠假日大酒店。會議規模之宏大,規格之高,話題之深刻,鋼之家工作人員之熱情、周到給各位來賓留下了深刻的影響!
會議之間,有人突問:何謂保稅區?一時啞然。雖說常過保稅區,但對于保稅區的發展、,保稅區的特殊性了解的還不是很全面。
會后去網上打出“保稅區”三字,一下子出現了17,0000個結果。細覽之后才知原來如此。今編輯整理放于此,供大家參考。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于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1990年6月,經中央批準,在上海創辦了中國第一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1992年以來,國務院又陸續批準設立了14個保稅區和一個享有保稅區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即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汕頭、深圳鹽田港、珠海保稅區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目前全國15個保稅區隔離設施已全部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
1992年,在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后,各保稅區紛紛加快了實質性啟動,基本建設進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軟硬環境,海內外客商投資踴躍,大多數保稅區首期開發區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讓完畢,并在進一步開發二期工程,吸引外資工作也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全國各個地區的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集中開發形成的功能有保稅物流和出口加工。
隨著中國加入WTO,全國保稅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格局,南有以廣州、深圳為主的珠江三角洲區域,中有以上海、寧波為主的長江三角洲區域,北有以天津、大連、青島為主的渤海灣區域,三個區域的保稅區成為中國與世界進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獨特的物流運作模式。
一、保稅區的特殊政策
1、關稅政策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b.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c.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d.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應當貪污納稅。
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2、手續從簡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備案。對上述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二、對保稅區進出貨物的監管
1、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a.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規定實施監管。
b.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物品,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經海關查驗后放行。
前款貨物或者物品,已經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c.保稅區的貨物需從非保稅區口岸進出口或者保稅區內的貨物運往另一保稅區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準后,按照海關轉關運輸及有關規定輸。
2、對區內貨物的監管
a.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b.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或者區內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刷巾標志、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c.區內企業在保稅區內舉辦境外商品和非保稅區商品的展示活動,展示的商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3、對區內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
a.區內加工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
b.區內加工企業生產屬于補動配額管理的出口產品,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c.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區內加工企業將區內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非保稅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貪污納稅。
d.區內加工企業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對所含境外運入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e.區內加工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并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托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并分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并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f.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的,由非保稅區企業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4、對進出保稅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a.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保稅區,應當經由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并接受海關檢查。
b.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當持保稅區主管機關批準的證件連同運輸工具的名稱、數量、牌照號碼及駕駛員姓名等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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