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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開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聯合監管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5〕23號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江蘇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江蘇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提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服務質量,規范行業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協同推進稅費征管“強基工程”,決定組織開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聯合監管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組織開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聯合監管試點,加強政策協同、完善工作機制、深化信息共享、強化協作聯動,推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聯合監管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切實形成監管合力,有力有效推動代理記賬機構提升執業質量,為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提供有力支撐。
二、試點安排
(一)試點范圍。綜合考慮各地區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實際情況,決定在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3個省份開展全面試點,在山西省、吉林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等7個省份選取2—3個地級市開展部分試點。開展部分試點的省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請于2025年10月31日前,分別將試點的地級市名單報送至財政部會計司、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二)試點時限。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為期一年。2025年12月底前,各試點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試點工作任務及要求,制定本省試點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2026年1月至7月,各試點地區根據本省試點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試點工作。2026年8月至9月,各試點地區完成試點任務,總結試點經驗,形成總結報告。
(三)任務分工。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江蘇省、安徽省由財政部門牽頭開展試點工作;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由稅務部門牽頭開展試點工作。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政策制度銜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立足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情況,加強政策制度在調研、論證、起草、評估等重點環節的溝通交流協作,促進本地區執法依據和行業監管政策制度統一協調。堅持源頭治理,共同評估、分析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行業監管相關法規政策制度性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推動代理記賬行業法規政策制度持續優化完善。
(二)推動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共享。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將取得代理記賬行政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督促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代理記賬機構按時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試點地區稅務部門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信息推送至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督促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全國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服務平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注冊登記。
(三)聯合開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專項檢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共同制定檢查計劃,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代理記賬業務、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資質、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執行《代理記賬基礎工作規范(試行)》(財會〔2023〕27號)和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情況,委托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及涉稅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并就業務邏輯一致性、納稅申報及涉稅業務質量出具檢查結論。
(四)推動開展聯合行政處罰。對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經會商研究,分別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令第58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加強執法標準銜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統一本地區高頻違法事項裁量幅度和裁量階次,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類案不同罰。要聚焦執法爭議大、復議訴訟風險高的高頻違法事項,研究制定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統一區域內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標準。
(六)推動企業登記環節明確會計工作組織形式。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共同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登記環節,明確企業會計工作組織形式,區分登記單位是否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七)協同開展信用評價管理。深化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信用評價信息的應用,稅務部門將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記錄推送至稅務部門,加強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信用評價結果協同與利用。
(八)強化對會計軟件的合規管理。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應推動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使用按照《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規范》(財會〔2024〕12號)要求開發的會計軟件,檢查代理記賬機構使用的會計軟件是否符合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壓實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合規責任,促進代理記賬機構提升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合規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聯合監管是健全代理記賬行業管理體制機制、提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及涉稅業務服務質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壓實工作責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面統籌推進試點工作,適時組織召開座談會、推進會,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做好本地區試點方案制定、組織磋商、協調調度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總結推廣經驗。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認真總結宣傳好經驗、好做法、好案例,按季度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送試點工作開展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工作簡報等形式通報工作進展,推廣經驗做法,并逐步轉化為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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