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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有力支撐,根據國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總體方案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統籌處理好發展和節能降碳的關系,堅持政府引導調控和市場高效配置相結合原則,強化科學管理、精準施策,堅決遏制新增項目盲目上馬,推動存量項目改造提升和依規淘汰,支持合規項目建設運行,加快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
第三條 新增(不新增產能的節能降碳、環保、節水、安全改造項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必須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規劃布局和園區管理有關規定。應對標國內、國際先進水平提高準入標準,引導使用行業先進技術工藝、綠色節能技術裝備,提高能效水平,減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對項目產品、工藝、技術、裝備等屬于限制類或淘汰類的,一律禁止投資新建。
第四條 實施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清單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摸排,以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或電力消費量2000萬千瓦時)、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50噸及以上項目為重點,建立擬建、在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清單并動態更新。擬建項目為謀劃上馬但尚未完成開工前各類審查審批手續的項目,在建項目為已完成各類審查審批手續但尚未竣工的項目,存量項目為已建成投產的項目。各地區按季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報送項目清單。
第五條 全面實施擬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評估論證。各地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要對擬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全面開展評估論證,相關項目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產業政策、節能降碳、生態環保、資源利用等管理要求,主要產品設計能效應達到標桿水平,主要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應達到先進水平,環保績效應達到A級水平。經論證通過的項目,方可納入擬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清單,按程序辦理各類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落實產能置換、能耗替代、污染物替代要求。
1.產能置換。嚴格執行國家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產能置換政策,嚴禁以退出“僵尸”產能做置換、被置換產能不退出、以改造升級等名義規避產能置換。被置換產能及其主體設備關停并拆除,依法注銷或變更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確保不具備生產能力后,新改擴建項目方可投產。
2.能耗替代。除實行能耗單列的國家重大項目和不新增產能的節能降碳、環保、節水、安全改造項目外,原則上對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實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費量無需替代)。國家布局的跨省產業轉移項目用能指標申請國家統籌保障。有關能耗替代指標來源應可監測、可統計、可復核,不得來源于退出或“僵尸”產能,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3.污染物替代。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和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上對項目主要污染物實行減量替代,替代后排放量不得超過相應被替代排放量的二分之一;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上對項目主要污染物實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標應來源于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排污單位關停、原料或工藝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產生的實際減排量,原則上應與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位于同一地市。
第七條 嚴格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要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節能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對節能降碳指標不及預期、節能審查質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地市、寧東基地,調整上收或暫停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權限,上收或暫停時段不低于6個月。不得將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權限下放至縣級有關部門。
第八條 嚴格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環評審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區域削減、碳排放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對煤化工、鋼鐵、鐵合金、電解鋁、平板玻璃、銅鉛鋅硅冶煉等環境影響大或環境風險高的項目類別,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納入國家重點管理范圍且存在重大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級開展環評審批,不得將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有關部門。
第九條 開展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投產前評估復核。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投產前,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要組織開展評估論證,可結合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對項目手續合規性、政策符合性、批建一致性、節能環保指標等開展評估復核。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對發現的問題要逐一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要求,對超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有序推進存量項目改造升級。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要求,對需要改造的項目“一項一策”制定改造計劃、明確改造時限、壓茬推進實施。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時限內將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改造升級到基準水平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有關標準要求,未按期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須依法依規淘汰退出。
第十一條 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淘汰退出。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要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對標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標等要求,聚焦納入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重點管理范圍的行業,推動能效、環保、安全、技術不達標且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項目和淘汰類產能加快出清。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建立完善淘汰落后產能綜合標準體系。各地級市、寧東基地要定期公布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將建成投產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全部納入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在線實時監測項目能源消費和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三條 加強對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全過程監管。嚴肅查處違規審批和建設運行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對違規建成投產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依法依規責令進行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責令關閉。對違規在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依法依規責令整改,符合要求且完成整改的項目方可繼續建設。加強對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監督檢查,嚴禁違規生產運行。
第十四條 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融資管理。金融機構要將項目合規性作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融資管理的重要內容,對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政策要求,未按規定履行節能審查、環評審批等手續,以及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違規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增融資規模,穩妥處置存量融資。
第十五條 保障符合條件項目高水平建設運行。支持符合政策要求、技術水平先進、各類手續完備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建設,積極保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解決國內急需緊缺和實現進口替代、能效和環保水平國際領先的高水平項目,不搞“一刀切”管理,避免影響經濟正常運行。對符合國家重大生產力布局、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支撐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項目申報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支持合規的項目通過購買綠證、消費綠電等方式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費。
第十六條 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范圍按照《自治區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重點管理范圍》執行,根據國家規定和寧夏自治區實際動態調整。后續國家和自治區對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照最新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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